(2012)嘉善商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钟学哲与郑项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学哲,郑项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672号原告:钟学哲。委托代理人:周永静,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项南。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学哲与被告郑项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学哲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学哲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学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钟学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艳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