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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钟学哲与郑项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学哲,郑项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672号原告:钟学哲。委托代理人:周永静,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项南。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学哲与被告郑项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学哲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学哲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学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钟学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艳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