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陈若枫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若枫;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34号 原告陈若枫,男, 委托代理人魏洪贵,广东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四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禹美群, 委托代理人李祝斌, 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拒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费1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若枫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劲锋 二O一二年七 月十七日 书记员钟鸣(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