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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军与钱开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钱开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870号原告:高军。被告:钱开飞,成年人。本院在审理高军诉钱开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军负担。审判员  宣相春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