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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辖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胡浩与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开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浩,陈开富,陈春来,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辖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开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开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开富。上诉人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浩、陈开富、陈春来、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商初字第5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从被上诉人胡浩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该约定无效。2012年3月8日的《还款协议》显示,双方又约定,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甲方(被上诉人)还可以选择向借据签订地、借款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约定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请求撤销(2012)金永商初字第559-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9年12月3日和2010年2月8日订立的二份借据中均约定:“借款如发生纠纷,由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出借方所在地为浙江省永康市,该约定合同法有效,也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