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未民张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XX阳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郑家寺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阳,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郑家寺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郑家寺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365号原告XX阳,女,200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康柱,男。委托代理人张青俊,女。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郑家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满利,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树中,男,郑家寺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住该村。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郑家寺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郑树中,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XX阳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XX阳承担587元,剩余58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