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献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秀免、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免,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郭秀免,女,1972年2月5日出生,献县。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2012)献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81362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令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