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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167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迁安市赵店子镇人民政府与邓文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赵店子镇人民政府,邓文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675-1号原告迁安市赵店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尉弘,职务镇长。被告邓文臣。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赵店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邓文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赵店子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赵店子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赵店子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迁安市赵店子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任峻山审 判 员  杨庆华助理审判员  张翔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泽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