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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宣汉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汉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冉某某,女,生于1976年7月25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贺某某,男,生于1976年10月7日,汉族,住宣汉县,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审判员  修杰绪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仕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