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武汉五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汪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五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汪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02号原告:武汉五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五洲大厦a座308室。法定代表人:何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峰、林帆,职员。被告:汪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五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五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五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五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汉五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