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郑项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郑项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671号原告: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学哲。委托代理人:周永静。被告:郑项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项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艳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