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071号原告刘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