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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071号原告刘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