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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刘佛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佛俊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佛俊,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系汕尾市城区某海产品加工场业主,户籍地汕尾市城区,被刑事拘留前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同月13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辩护人辛炳流,广东真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佛俊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佛俊及其辩护人辛炳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佛俊从事海产品加工和销售。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刘佛俊在晒制200公斤咸金线鱼时,为了驱赶苍蝇,将农药敌敌畏稀释后喷洒在咸鱼表面和晒具上,准备凉干后到市场上销售,该200公斤咸金线鱼被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场查获,并被抽样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咸金线鱼的敌敌畏含量为0.37mg/kg。同月19日,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再次对该加工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200公斤金线鱼只剩下24公斤。另在加工场的仓库内查获30公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佛俊无视国法,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被告人刘佛俊辩称没有购买200公斤咸金线鱼,只购买了110斤,晒制后存一半左右。辩护人辛炳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佛俊的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情节显著轻微;涉案24公斤成品咸金线鱼,被告人刘佛俊没有销售,减少了对社会的危害性,且被告人是偶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好。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佛俊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佛俊是汕尾市城区某海产品加工场业主,该加工场已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地点在汕尾市区某小学对面,经营范围及方式:加工、销售鱼脯、咸鱼,并已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刘佛俊在晒制200公斤咸金线鱼(俗称“哥鲤”)时,为了驱赶苍蝇,将农药敌敌畏稀释后喷洒在咸金线鱼表面和晒具上,准备晒干后到汕尾市区某市场内销售。当天,广东省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联合食品科执法人员依法对汕尾市城区某海产品加工场进行执法检查,该200公斤咸金线鱼被该局现场查获,并从该200公斤咸金线鱼抽取三个样品(每个样品0.7公斤)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汕尾市区某小学对面汕尾市城区某海产品加工场加工的咸金线鱼检出敌敌畏(检验结果为0.37mg/kg),该次抽样检验不合格。同月19日,广东省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该加工场剩下的24公斤咸金线鱼进行扣押,并对该加工场内3箱散装已加工完成的30公斤咸“域鱼”予以查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刘佛俊供述,供认他从2008年12月9日至现从事海产品加工,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鱼脯、咸鱼。该加工场只有他及妻子夏某2人,加工好的咸鱼拿到汕尾市区某市场内零售,没有批发。2011年12月5日,他在加工场加工咸金线鱼(俗称“哥鲤”)110斤左右,当天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来加工场检查,将该批咸鱼抽些样品去检查,他妻子夏某在现场,有签名给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晒该批咸金线鱼时,为了不让苍蝇停在上面,他用4斤水配兑加入了3滴农药敌敌畏,然后装在一个喷洒器里,直接喷洒在咸金线鱼和晒鱼的竹杆上面,该批咸鱼准备晒干后拿到汕尾市区某市场内零售,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来加工场检查后交待该批咸鱼不能卖,待检验结果出来后没问题时才能去卖,故该批咸鱼没拿到市场去卖。2011年12月19日,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来加工场送达检验报告书,并扣押了该批晒成成品的咸鱼48斤。该批咸鱼是他去海边码头买的,共110斤,买回来后他妻子宰杀后,他拿到外面晒,没有200公斤,110斤咸鱼晒成成品后只有48斤,以前他没有生产有毒咸鱼,他以为喷洒的敌敌畏含量不多,对人体造成的危害不大。2、证人夏某证言,证实她在丈夫刘佛俊经营的汕尾市城区某海产品加工场帮忙,宰杀买回来的鱼。2011年12月5日,刘佛俊从海边买回100多斤金线鱼(俗称“哥鲤”),交给她宰杀,然后由刘佛俊拿去晒干,为了不让苍蝇叮咬,她见刘佛俊喷洒配兑好的农药敌敌畏在晾晒的鱼和晒鱼的竹杆上,当天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同志来加工场检查,说该批咸鱼先不要拿到市场卖,待抽样检测后没问题再拿去卖,故该批咸鱼晒好后一直放在加工场内没拿去卖。2011年12月9日,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同志来加工场送检测报告时,该批咸鱼被扣押了。3、2011年12月5日及19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证实2011年12月5日10时,广东省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联合食品科执法人员依法对刘佛俊经营的位于汕尾市区某小学对面汕尾市城区某海产品加工场进行执法检查,刘佛俊的妻子夏某在现场配合检查,并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检查时该加工场有4名工人正在室内腌制咸鱼,现场加工卫生很差,苍蝇乱飞。在该加工场的晒架上,执法人员发现有加工完成正在晒制的咸金线鱼,经称量,共有200公斤,该批咸鱼没有苍蝇停在上面,涉嫌喷洒有害物质,执法人员随机对该批咸鱼制品依标准抽取三个样品(每个样品0.7公斤),并等待检验结果出来后再进一步处理。2011年12月19日,该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食品科再次到该加工场送达该局对该加工场在2011年12月5日加工的咸金线鱼进行抽检的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编号:NO食委2011-12-0363),由该加工场经营者刘佛俊签收,并对该加工场2011年12月5日生产的剩下的24公斤咸金线鱼进行扣押,对加工场内成品散装咸鱼制品“域鱼”30公斤进行查封。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扣押决定书》((汕)质监扣字(2011)第103号)、《涉案物品清单》((汕)质监扣字(2011)第103号),证实广东省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汕尾市城区某海产品加工场生产加工的咸鱼“哥鲤”24公斤进行扣押。5、《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查封决定书》((汕)质监封字(2011)第103号)、《涉案物品清单》((汕)质监封字(2011)第103号),证实广东省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汕尾市城区某海产品加工场生产加工的咸“域鱼”30公斤进行查封。6、《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抽样单》((汕)质监抽字(2011)第19号),证实广东省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1年12月5日对汕尾市城区某海产品加工场生产加工的散装咸鱼“哥鲤”抽取三个样品(每个样品0.7公斤),抽样基数为200公斤咸鱼,刘佛俊的妻子夏某在该抽样单上签名。7、《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立案审批表》((汕)质监立字(2011)第115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汕)质监查字(2011)第119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案件办理报批书》((汕)质监报批字(2011)第246号)、《关于刘佛俊涉嫌加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咸鱼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移送书》((汕)质监抽字(2011)第1号),证实广东省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刘佛俊经营的汕尾市城区某海产品加工场进行执法检查,将刘佛俊生产加工的200公斤咸金线鱼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批咸金线鱼含有敌敌畏(检验结果为0.37mg/kg),涉嫌存在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该局于2011年12月19日收到检验结果后立案调查,并依法对该加工场剩下的涉嫌掺入了敌敌畏的24公斤咸金线鱼进行扣押,并对该加工场内3箱散装已加工完成的咸“域鱼”共30公斤予以查封。刘佛俊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故该案件移送汕尾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8、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于2011年12月14日出具的《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食委2011-12-0363),证实经该研究院检验,汕尾市区某小学对面汕尾市城区某海产品加工场加工的咸金线鱼检出敌敌畏(检验结果为0.37mg/kg),该次抽样检验不合格。9、《作案现场相片》,证实作案现场的情况。10、《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41502600056057)、《食品卫生许可证》,证实汕尾市城区某海产品加工场已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为刘佛俊,经营地点为汕尾市区某小学对面,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鱼脯、咸鱼,并已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11、《关于刘佛俊涉嫌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交的通知》,证实汕尾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将该案移送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查处。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属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查明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佛俊辩称没有购买200公斤咸金线鱼,只购买了110斤,晒制后存一半左右。辩护人辛炳流提出被告人刘佛俊的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涉案24公斤成品咸“哥鲤”,被告人刘佛俊没有销售,减少了对社会的危害性,且被告人是偶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好。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佛俊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2011年12月5日10时,广东省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联合食品科执法人员依法对刘佛俊经营的位于汕尾市区某小学对面汕尾市城区某海产品加工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刘佛俊的妻子夏某在现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发现有加工完成正在晒制的咸金线鱼,经称量,共有200公斤,并从该批散装咸鱼中抽取三个样品(每个样品0.7公斤),抽样基数也标明200公斤咸鱼,刘佛俊的妻子夏某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及《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抽样单》上签名,对咸金线鱼的数量为200公斤予以确认,故被告人刘佛俊提出没有购买200公斤咸金线鱼,只购买了110斤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佛俊无视国法,在生产的咸金线鱼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农药敌敌畏(检验结果为0.37mg/kg),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1年12月5日在被告人刘佛俊的食品加工场称量正在加工的咸金线鱼共200公斤,经对该批咸鱼抽样送检证明含有农药敌敌畏后依法于同月19日对该批咸金线鱼进行扣押时仅剩24公斤,被告人刘佛俊对该差欠的176公斤咸鱼至今无法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不具备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刘佛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佛俊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取保候审前已被羁押的16日,即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审 判 员  吕俊智人民陪审员  冯晓婷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必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