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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83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猛审 判 员  刘 斌人民陪审员  刘红浩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虎本案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