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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687-16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成都乐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都乐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687-169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洪珊珊。被告成都乐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邦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成都乐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范薇人民陪审员  张瑾人民陪审员  周磊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熊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