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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28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强明科与朱孔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明科,朱孔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280-2号申请执行人强明科,男,汉族,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凤阁岭镇建河村。被执行人朱孔伟,男,生于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盘龙镇玉龙山村*组村民,住宝鸡市金台区跃进路。本院执行的强明科与朱孔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十七万八千零六十八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宝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