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明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何某抢劫、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明刑初字第0015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无业。2012年2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辩护人马玉真,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国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马玉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在唐某经营的游戏城内玩捕鱼机时,用上分工具作弊以增加分值,后被唐发现,唐要求其离开,何遂要求唐退分,唐拒绝。后何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架在唐的脖颈处,要求唐给其退分,在周围群众的劝说下,何将匕首收起来,坐下玩捕鱼游戏,唐某继续指责何,何遂拿起板凳砸向唐,因唐躲避,板凳砸中该镇居民杨某乙头部。经鉴定:杨某乙面部创口损伤程度为轻伤。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人仲某、杨某甲、郑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的供述,鉴定结论,现场照片,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抢劫罪;2.被告人何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被告人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依法可减少被告人的基准刑;3.被告人何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本市女山湖镇居民唐某经营的游戏城内玩捕鱼游戏机时,用上分工具作弊以增加分值,并欲以增加的分值向游戏城业主唐某兑取现金。后被唐发现,唐要求何离开,何遂要求唐“退分”(将捕鱼游戏机上的分值兑换成现金),唐拒绝。后何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架在唐的脖颈处,要求唐给其“退分”,在周围群众的劝说下,何将匕首收起来,并继续玩捕鱼游戏,唐某仍指责何,何遂拿起板凳砸向唐,因唐躲避,板凳砸中在其身后的该镇居民杨某乙头部。经鉴定:杨某乙面部创口损伤程度为轻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杨某乙的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女山湖镇开游乐城,2012年2月28日晚7点多,何某和仲某到游乐城玩,何某给其20元,其给他上了200分。后其听到捕鱼机有上分的声音,过来检查后,知道何某作弊,就责问他干什么,他说是他玩的分,让其退钱给他。其不愿意给他退分,何某就从裤子口袋掏了一把刀架在其脖子上,其劝他这样做会后悔的,他就把刀收起来了。后何某还让其给他退分,其不愿意,他就拿起坐的凳子砸其,其一闪,砸到其身后的“小七”儿子头部了。2.证人仲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28日晚其和被告人何某到新区娱乐城玩,何某讲他能上分。进去后何就到一个捕鱼游戏机旁坐下。此后突然听到老板和何某吵了起来,老板让他走,但何某叫老板将捕鱼机上的分退了,老板不同意,何某就拿出匕首抵在老板脖子上面,其劝阻,晓璐将匕首递给其。老板继续指责晓璐,晓璐气的拿起板凳就砸向老板,老板没砸到,砸到在店里玩的一个小男孩。后他们跑出游戏城,其将匕首扔在游戏城西边草房子下水道附近了。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28日晚7点左右,其带儿子杨某乙到唐老板游戏城玩游戏机,后来了一胖一瘦两个年轻人,瘦子坐在捕鱼机旁玩捕鱼机。不知什么原因唐老板和瘦子吵了起来,瘦子拿出一把匕首抵住唐老板的脖子,唐老板不敢吱声了,瘦子就收起匕首继续玩并将匕首递给胖子,叫唐老板将捕鱼机上的分退下来给他钱,唐老板不同意,还说了句:你想敲诈我呀?瘦子拿起板凳砸向唐老板,唐老板头让了一下,板凳砸在其儿子头部了。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28日晚,其带小孩在移民新区的游戏城玩,大约七点钟左右,有两个小伙子也来玩。其中瘦一点的给老板钱,老板就给他上分,没过一会,老板发现瘦点小伙子作弊了,就让他走,小伙子就让老板给他退分,老板不同意给他退分,小伙子就从口袋里拿把刀架在老板脖子上,旁边的人就劝他不要冲动,他就把刀子收起来了。5.被告人何某供述:供称2012年2月28日晚上7点钟左右,其和仲某到女山湖移民新区游戏城玩捕鱼机,其到了游戏城找了个位置坐下,先用自制的上分工具往捕鱼机里打了药水,后给老板20元钱,叫老板给上了200分,其就一边玩一边给自己上分,后被老板发现了,就让其走,其就让老板退分,但老板不愿退分,其就从口袋里拿把刀架在老板脖子上,旁边的人劝其,几秒钟后其就把刀收起来了。这时仲某过来,其就将刀递给他。其坐回板凳后,老板继续讲其,其很生气,顺手将坐的凳子拿起来砸向老板,老板往旁边一躲,砸到了老板后面的小孩,小孩额头当时就流血了。针管被其扔在华亚大酒店旁的路边草丛了。6.鉴定结论:证实杨某乙面部创口损伤程度为轻伤。7.书证: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和案发现场情况。8.书证: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2月29日零时许,明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在明光市水立方休闲浴场将被告人何某抓获。9.书证:户籍证明,证实何某的身份情况。10.书证: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何某在女山湖居住期间,明光市公安局女山湖派出所经核查相关档案,截止到2012年2月27日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何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某采用作弊手段,欲骗取游戏城业主唐某的财物,其诈骗行为被识破后,当场使用凶器进行暴力威胁,欲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采用了暴力方法,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何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在抢劫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依法应当免除处罚;被告人何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何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2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宋维国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