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张庆明与陶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明,陶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099号申请执行人:张庆明,穿青人族,农民。被执行人:陶丽丽,农民。本院在执行的(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251号张庆明诉陶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8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50元、申请执行费2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0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祥亭(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