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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洪山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谭光辉与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关山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光辉,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关山分公司,武汉成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谭光辉,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利川市。委托代理人:张彦、熊敏,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关山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路60号10栋3单元602室。负责人:罗卫民,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垚、胡贵平,该公司办公室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武汉成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井岗168号。法定代表人:黄大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双帆,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告谭光辉与被告广州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关山分公司、第三人武汉成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光辉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光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谭光辉负担。审判员  马晖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