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城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涂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539号原告涂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审判员 刘明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正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