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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艺睿,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730号原告高艺睿。法定代理人高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高艺睿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2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慧兰审判员  李冀军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桂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