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虎民初字第09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陆海江与夏建国、夏秋明、彭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江,夏建国,夏秋明,彭明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虎民初字第0944号原告陆海江。委托代理人孙宏阳,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建国。被告夏秋明。被告彭明惠。原告陆海江与被告夏建国、夏秋明、彭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夏建国因有诈骗嫌疑,已由公安机关逮捕,现在侦查过程中,本案原告提起诉讼的借贷事实与公安机关现侦查中的诈骗犯罪事实系同一事实,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海江的起��。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预交上诉费用150元。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1-550101040009599,解款部门:207401021。审 判 长 徐兴华审 判 员 顾文娟人民陪审员 府建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晓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