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28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吴尊光与朱孔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遵光,朱孔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284-2号申请执行人吴遵光,男,汉族,一九六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西关街道太平堡村。被执行人朱孔伟,男,生于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盘龙镇玉龙山村*组村民,住宝鸡市金台区跃进路。本院执行的吴尊光与朱孔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四万四千一百五十五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