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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恢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桂英与被执行人梁文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桂英,梁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牛桂英,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梁文忠,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万通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牛桂英与梁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1年2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帐户。2011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2011年8月19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2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于2012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2年7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291元(含执行费226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洪波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