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繁民二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俊与繁昌县安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繁昌县安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繁民二初字第00214号原告:李俊,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繁昌县安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汪全,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俊诉被告繁昌县安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李俊以已与被告繁昌县安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15元(原告预交1443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李俊承担。审 判 长 周礼春人民陪审员 乔纪兰人民陪审员 吴云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