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梅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梅某。委托代理人:周黎明。被告:包某。委托代理人:包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梅某负担。审判员 黄倩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