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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梅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梅某。委托代理人:周黎明。被告:包某。委托代理人:包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梅某负担。审判员  黄倩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