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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行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党斌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斌,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赵铁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莲行初字第00119号原告党斌。委托代理人李强。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法定代表人周晓民。委托代理人胥宏斌、黄伟。第三人赵铁锁。原告党斌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党斌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耿卫星审判员 宋宏凯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