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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民坤、张姚姚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凤台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张民坤,张姚姚,凤台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中路48号司法行政综合楼6-7层。负责人:高久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明,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民坤,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姚姚,女,1993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述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凤台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皖D×××××车登记车主),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古城小学大门西侧。法定代表人:王纪广,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王磊,男,1987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风台县,(皖D×××××车实际车主)。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民坤、张姚姚、原审被告凤台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申请,请求对张民坤是否需要置换髋关节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江海洋代理审判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