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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烟牟执字13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烟台牟平方圆金属有限公司与孔令波、王向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135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牟平方圆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牟山路98号。法定代表人:曲祝君,经理。被执行人孔令波。被执行人王向阳。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烟牟商初字第76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孔令波所有的鲁Y×××××汽车一辆,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孔令波所有的鲁Y×××××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玉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