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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董义平与武会岭、郑红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义平,武会岭,郑红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749号原告董义平,农民。被告武会岭,农民。被告郑红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义平与被告武会岭、郑红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春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