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董义平与武会岭、郑红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义平,武会岭,郑红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749号原告董义平,农民。被告武会岭,农民。被告郑红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义平与被告武会岭、郑红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春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