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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邢艳微与徐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艳微,徐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595号(2012)磐民二初字第595号原告邢艳微,女。被告徐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艳微诉被告徐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艳微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艳微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艳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0.00元,由原告邢艳微承担1,960.00元,退回原告1,960.00元。审判员  金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