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司利国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