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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司利国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