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丛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思晓与被告邯郸市复兴鑫达物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晓,邯郸市复兴鑫达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李思晓。被告邯郸市复兴鑫达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继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晓与被告邯郸市复兴鑫达物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思晓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光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