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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6500元及利息1056元,并承担诉讼费10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杨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牛党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