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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马民一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罗逢春与韦圣宣、周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逢春,韦圣宣,周艳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马民一初字第459号原告罗逢春。被告韦圣宣。被告周艳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逢春与被告韦圣宣、周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逢春以被告韦圣宣、周艳林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逢春基于被告韦圣宣、周艳林已履行还款义务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逢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罗逢春负担。审 判 长  韦耀存审 判 员  杨 荣人民陪审员  黄 骁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雪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