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马民一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罗逢春与韦圣宣、周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逢春,韦圣宣,周艳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马民一初字第459号原告罗逢春。被告韦圣宣。被告周艳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逢春与被告韦圣宣、周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逢春以被告韦圣宣、周艳林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逢春基于被告韦圣宣、周艳林已履行还款义务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逢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罗逢春负担。审 判 长 韦耀存审 判 员 杨 荣人民陪审员 黄 骁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雪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