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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拥军与被告郭华廷、王学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拥军,郭华廷,王学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初字第516号原告王拥军,农民。被告郭华廷,农民。被告王学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拥军与被告郭华廷、王学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申丽华审判员  师文超审判员  武红磊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