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拥军与被告郭华廷、王学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拥军,郭华廷,王学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初字第516号原告王拥军,农民。被告郭华廷,农民。被告王学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拥军与被告郭华廷、王学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申丽华审判员 师文超审判员 武红磊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