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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严某、赖某、胡某、黄某某、张某甲、严某甲、杨某某、钱某甲、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德财,赖世祥,胡元党,黄某某,张某甲,严某甲,杨某某,钱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邯县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邯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德财,无业。2011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邯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逮捕。现押邯郸县看守所。被告人赖世祥,别名赖宗玖,无业。2012年1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邯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逮捕。现押邯郸县看守所。辩护人杨福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元党,别名胡远东,无业。2011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邯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现押邯郸县看守所。辩护人赵威风、胡金平,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某,无业。2011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邯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无业。2011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邯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县看守所。被告人严某甲,别名严某甲乙,无业。2011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邯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无业。2011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邯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县看守所。被告人钱某甲,别名钱某甲乙,无业。2011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邯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别名张某丙,无业。2011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邯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邯县检刑诉字(2012)第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德财、赖世祥、胡元党、黄某某、张某甲、严某甲、杨某某、钱某甲、张某乙分别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顺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德财、赖世祥、胡元党、黄某某、张某甲、严某甲、杨某某、钱某甲、张某乙及辩护人杨福生、赵威风、胡金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严德财、赖世祥、黄某某、张某甲、严某甲、杨某某、钱某甲、张某乙等人长期租住在邯郸县东小屯村搞传销。2011年1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将河南网友郭某某骗至邯郸县东小屯村传销窝点,严德财指派张某甲、严某甲、杨某某、钱某甲,赖世祥指派张某(在逃,情况不详),吃饭、睡觉、上厕所都寸步不离的看管郭某某。期间,因郭某某想离开,严德财、赖世祥便指使黄某某等人多次对郭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拿走郭某某的opop手机和三星照相机(经鉴定价值2377元),强迫其交出农行卡及密码。严德财拿郭某某农行卡到邯郸县农行柜员机取出现金10800元,后逼迫郭某某用11700元购买了三套无实物的欧莱雅化妆品。之后,严德财将余款8800元的农行卡返还给郭某某,并继续对郭某某关押,直至2011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郭某某离开,非法拘禁郭某某约39个小时。三星照相机破案后追回退还被害人。抢劫罪2011年11月18日0时许,被告人胡元党、赖世祥、严德财、杨某某甲(上网追逃)得知被害人郭某某身上银行卡内还有8800余元钱后,商量将其卡内钱抢走。赖世祥、严德财、胡元党、杨某某甲及杨某某甲纠集的周某甲、周某乙(该二人情况不详)将郭某某带到胡元党租住的民房地下室,胡元党拿出刀子威胁郭某某交出三张银行卡及密码(工行卡、农行卡、邮政卡)之后,严德财、胡元党到自动取款机将农行卡中的8800元取出,后赖世祥、严德财、杨某某甲、胡元党派人将被害人郭某某上火车后将8800元赃款分掉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及抓获证明等证据,证明九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被告人严德财、赖世祥的刑事责任;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胡元党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严某甲、杨某某、钱某甲、张某乙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严德财、赖世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对被告人胡元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严某甲、杨某某、钱某甲、张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被告人严德财、赖世祥、胡元党、黄某某、张某甲、严某甲、杨某某、钱某甲、张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被告人赖世祥的辩护人主要辩称,被告人赖世祥系从犯,并委托其亲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赖世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元党的辩护人主要辩称,被告人胡元党对涉案的8800元不应负抢劫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元党系从犯,并委托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胡元党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胡元党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严德财、赖世祥、黄某某、张某甲、严某甲、杨某某、钱某甲、张某乙等人在邯郸县东小屯村租住处长期从事非法传销活动。2011年11月16日10时许,张某乙伙同另一名传销人员唐某(在逃)将被害人郭某某骗至邯郸县东小屯村传销窝点后,严德财、赖世祥分别指派张某甲、严某甲、杨某某、钱某甲、张某(在逃)对郭某某进行看管。郭某某无论吃饭、睡觉等活动均被传销组织人员看管,且不许随意走动,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被看管期间,因郭某某想离开,严德财、赖世祥、杨某某甲(在逃)分别指使黄某某等人对郭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拿走郭某某的一部0P0P手机和一部三星照相机等物品。之后,严德财以让郭某某买传销产品为由将郭某某身上的900元现金拿走,并将郭某某农行卡上的10800元取出,后将该11700元给了他的上级领导段某(情况不详)。之后,严德财将余款8800多元的农行卡返还给郭某某,并继续对郭某某进行看管。破案后,三星照相机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经邯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OPOP手机和三星照相机总价值为2377元。抢劫罪2011年11月18日0时许,被告人严德财在告知被告人赖世祥、胡元党、杨某某甲(在逃)被害人郭某某的农行银行卡内还有8800余元钱后,四人便商量将卡内的钱抢走。严德财、赖世祥、胡元党、杨某某甲及杨某某甲纠集的周某甲、周某乙(该二人情况不详)将郭某某带到胡元党在东小屯租住处的地下室后,胡元党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威胁郭某某交出身上的银行卡后,严德财、胡元党便到雪驰路三龙超市对面的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将郭某某农行卡中的8800元取出。当天凌晨2点左右,郭某某被传销人员送到邯郸火车站后乘火车回河南郑州。之后,严德财、赖世祥、胡元党、杨某某甲将抢得的8800元赃款均分挥霍。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赖世祥、胡元党、黄某某委托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郭某某的部分财产损失,并均取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严德财供述材料证明,他是2010年夏天到邯郸县东小屯村从事传销活动,后被传销组织升为C级寝室长,并负责一个传销窝点人员的生活及新被骗来人员的看管。2011年11月16日上午8点钟,张某乙打电话告诉他新朋友今天过来,张某乙和唐某便去接新来的朋友,他就给赖世祥打电话安排人过来和新来的人谈话。大约上午9点左右,他回到寝室看到新朋友郭某某已经到了,他便安排寝室的严某甲、杨某某、张某甲、钱某甲负责看管郭某某,赖世祥安排张某过来一起看管,赖世祥还将郭某某的手机和照相机交给了他。看管的第二天郭某某想走,他便将此事告诉赖世祥,赖世祥和杨某某甲便带着人来到他的寝室对郭某某进行威胁和殴打。之后,他以让郭某某买传销产品为由将郭某某身上的900元现金拿走,并将郭某某农行卡上10800元取出后将该卡还给了郭某某,随后他将该11700元给了他的上级领导段某。当他回到东小屯村的寝室时见到赖世祥和胡元党,便将郭某某的农行卡上余8800多元的事告知该二人后,胡元党又打电话叫来杨某某甲,他们便一起商量将郭某某农行卡上的钱弄光。之后,杨某某甲又叫来两个人,他们六人便将郭某某带到胡元党租住处的地下室。胡元党在地下室跟郭某某谈了一会儿后便拿着郭某某的三张银行卡和皮包上来,他便和胡元党一起到三龙超市对面的工商银行取钱,胡元党从该银行的柜员机上将郭某某农行卡上剩余的8800元取走。期间,赖世祥去火车站给郭某某买了一张夜里2点30分的火车票。之后,杨某某甲派了两个人将郭某某到火车站后便回来了。他把8800元给了杨某某甲4300元,赖世祥2200元,送郭某某的两个男的每人100元,他留下2100元挥霍了。2、被告人赖世祥供述材料证明,他是2009年9月份到邯郸从事传销活动,在传销组织中是C级寝室长。2011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严德财给他打电话说来了一个河南的新朋友叫郭某某,并说郭某某有点跳,已经打了郭某某。严德财说寝室人手不够,需要张某帮忙看管郭某某。随后,他便打电话让张某到严德财的寝室一起看管郭某某。第二天中午,严德财又给他打电话说郭某某有点跳,让他过去压一下,他便到严德财的寝室和在场的C级别领导对郭某某进行殴打。当天下午他到严德财的寝室后,严德财说郭某某已经交了11700元的三套产品钱,郭某某的卡上还剩下8000多元,又让他吓唬了一下郭某某后他就走了。当天晚上,他和胡元党来到严德财的寝室后,严德财又说郭某某的卡上还剩下8000多元。胡元党说应该把郭某某身上的钱全部搞光,他和严德财也表示同意。随后,胡元党叫来杨某某甲,杨某某甲又叫来两个业务员,他们在一起商量后将郭某某带到胡元党租住处的地下室。胡元党进到地下室,他和严德财、杨某某甲在上面等着,两个业务员站在地下室楼梯口。大约二十分钟左右,严德财给了他一百元钱并让他到火车站买一张当晚到郑州的火车票。之后,他便在火车站等到两个业务员带着郭某某来到火车站,将买好的火车票给了郭某某并将其送上火车后就回东小屯村租住处了。他和胡元党、严德财、杨某某甲将抢郭某某的8000多元平分了,他分得的2100元已挥霍了。3、被告人胡元党供述材料证明,他是2011年8月份到邯郸县东小屯村从事传销活动。2011年11月17日晚上,他来到严德财的寝室,严德财说郭某某已经购买了他们三套产品,郭某某的一张农行卡上还有8800多元。赖世祥说应该把郭某某身上的钱拿干净,防止郭某某报警。他们商量后又向杨某某甲说明了此想法,杨某某甲便同意了。之后,杨某某甲让周某甲、周某甲男帮他一起到严德财的寝室,并伙同严德财、赖世祥将郭某某带到他租住处的地下室。随后,他下到地下室威胁郭某某把身上的卡拿出来,把钱留下。郭某某将包里的农行卡和邮政储蓄卡及随身物品等给了他,并向郭某某要了银行卡密码。之后,周某甲和周某乙到地下室看着郭某某,他和严德财拿着三张银行卡到雪驰路的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从农行卡里取走了8800元。因发现邮政储蓄卡的密码不对,他和严德财回到租住处后,他下到地下室并拿着一串连着水果刀的钥匙在郭某某面前晃,让郭某某说出正确密码。因当时郭某某很害怕,想了一下后又把密码说了一遍。他上到一楼客厅后,杨某某甲用手机查询了一下卡上余额不多便没再去取。期间,赖世祥拿着100元钱去火车站给郭某某买车票了。随后,杨某某甲让周某甲和周某乙将郭某某从地下室带上来,并让周某甲和周某乙将郭某某到火车站,赖世祥在那里等着。当天晚上严德财将抢的钱分给周某甲和周某甲男每人100元,分给杨某某甲4300元,杨某某甲分给他2150元,所分赃款已经挥霍了。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材料证明,他是2011年4月份到邯郸县东小屯村从事传销活动。2011年11月16日上午,杨某某甲给他打电话说严德财寝室来了一个新朋友让他去看一下该新人的情况,后来他知道该新人是来自河南的郭某某。他到严德财的寝室后,杨某某甲让他和另外七八个人进到屋里面,这时在郭某某旁边站着的张某乙就离开了。当他和郭某某谈话期间,在他旁边的几个传销组织领导赖世祥、钟英风、柏松平、刘冲等人就对郭某某拳打脚踢,将郭某某的鼻子和嘴角打破流血了,眼眶也被打红了,他也扇了郭某某一巴掌。随后,他让旁边的几个传销人员将郭某某身上的物品搜出后,将郭某某的手机和照相机拿走。第二天中午,他到严德财的寝室发现很多传销组织C级别领导和严德财一起在说郭某某要走,找个人教训郭某某一顿。随后,他就跟着七八个传销组织领导进到严德财寝室里。传销人员陈某和赵某先后用言语威胁郭某某,又用拳头对郭某某进行殴打,郭某某便不敢再动了,然后他就离开了。5、被告人严某甲、张某甲、杨某某、钱某甲供述材料证明,他们分别于2011年7月份和10月份到邯郸县东小屯村从事传销活动。2011年11月16日上午,他们在寝室长严德财的安排下和外寝室的张某一起看管新人郭某某,无论吃饭、睡觉、上厕所都跟着郭某某,不准郭某某随意出入寝室和与外界联系。他们在看管郭某某的当天就发现郭某某的嘴角破了,眼眶周围还有淤青。第二天上午,他们在严德财的安排下带郭某某去听传销组织上课,下课后将郭某某继续带回寝室看管。在寝室里郭某某对严德财说要求离开,严德财不同意。当他们回到该寝室时,看见郭某某在地上坐着,嘴角也破了,地上还有一滩血,就知道郭某某被严德财叫的人打了。之后,他们又继续看管郭某某直到当天晚上十点左右,严德财让他们到别的寝室睡觉了。第三天他们回到寝室时,发现郭某某已经走了。严某甲另供述,他们寝室的张某乙和外寝室的唐某在2011年11月16日上午将郭某某带到他们寝室。杨某某、钱某甲另供述,挑朋友就是有新人被骗到传销组织后,由他们传销组织的领导共同给新人做工作,加入他们的传销组织,购买他们的产品。如果新人不听话,他们领导级别的人员就对新人进行殴打、威胁。6、被告人张某乙供述材料证明,她是2011年8月份到邯郸县东小屯村从事传销活动。2011年11月16日上午9点,她和传销人员唐某在邯郸县一中门口将网上认识的郭某某骗至邯郸县东小屯村的传销地点,并将郭某某交给寝室长严德财。等她从女生寝室出来时发现郭某某眼角处有些红肿,她便去门诊买了些消炎药回来。之后,严德财安排他们寝室的钱某甲、张某甲、杨某某、严某甲等人看管郭某某大概有两天时间。7、被害人郭某某陈述材料证明,他和张某乙是在网上认识的,张某乙说跟表姐在邯郸市做服装生意,并让他来邯郸玩。2011年11月16日早上5点左右,他乘火车从郑州来到邯郸,当天上午10点左右他在邯郸县一中门口见到张某乙和另一个女子。随后,张某乙以去其表姐家为由将他骗至不远处一个村的院子房间里,张某乙和那个女的便看不见了。随后,冲进房间里十几个人把他拦住,其中一个自称大哥的人要求他在这呆几天,了解一下公司情况。因他当时不答应,那些人便对他拳打脚踢,并没收了他的一部深蓝色直板OPPO手机和一部黑色三星数码相机,还留下几个人看着他,无论吃饭、睡觉、上厕所都有人看着,不让他出门。第二天早上,他被看他的那几个人带去听传销课。当天中午,他找到一个C级别姓严的领导要求离开,该姓严的男子不让他走,并叫来一个主任级别的领导带着一帮人过来打他。随后,姓严的男子让他拿出了身上的900元现金,又从他农行卡上取出了10800元,威胁让他买传销产品。大概到了晚上12点左右,过来四个人把他带到另外一个院子的地下室后过来一个男子拿着一把小刀威胁他,并让他把身上的钱全部拿出来。之后,拿刀子的男子将他包里的水晶项链、翡翠吊坠、三张银行卡等物品拿走,并要了他银行卡的密码去取钱。2011年11月18日凌晨2点左右,其中看管他的两个男子乘出租车将他送到邯郸火车站,另一个男子在火车站等他,并给他一张火车票让他上了火车。他回到郑州休息了几天后,就来邯郸报警了。8、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作案现场分别位于邯郸县东小屯村孙守平家一楼房间内及郭付梅家地下室。9、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郭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帐户明细查询证明,该农行卡分别于2011年11月17日及2011年11月18日提取现金10800元和8800元。10、九被告人分别对同案犯及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严德财、赖世祥分别伙同胡元党、黄某某、张某甲、严某甲、杨某某、钱某甲、张某乙在位于邯郸县东小屯村的孙守平家一楼房间内和郭付梅家地下室对被害人郭某某进行非法拘禁和抢劫。11、被害人郭某某对九被告人及被非法拘禁、抢劫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严德财、赖世祥分别伙同胡元党、黄某某、张某甲、严某甲、钱某甲、杨某某、张某乙在位于邯郸县东小屯村的民宅房间内和地下室分别对被害人郭某某进行非法拘禁和抢劫。12、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交易录像及出具的光盘说明证明,被害人郭某某银行卡内现金分别被严德财和胡元党从银行自动柜员机上窃取。13、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郭某某的伤情说明及照片证明,被害人郭某某的损伤符合轻微伤范畴。1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被害人郭某某对被传销人员强行拿走的物品指认照片证明,被害人郭某某的一部黑色三星数码相机在非法拘禁期间被传销人员强行拿走。15、公安机关出具的邯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郭某某被传销人员强行拿走的一部深蓝色OPPO617直板手机和一部三星照相机价值共计2377元,其他被传销人员强行拿走的物品因无法提供实物及相应规格型号等,故无法进行价格鉴定。16、邯郸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在2011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胡元党在邯郸县东小屯村一民房地下室内手持一把匕首对被害人郭某某进行威胁,经该局侦查员多次对此匕首进行查找,未能找到。17、被告人赖世祥、胡元党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赖世祥、胡元党、黄某某分别委托其家人赔偿了被害人郭某某的部分财产损失,被害人自愿表示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三被告人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申请书。18、九被告人的抓获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德财、赖世祥、黄某某、张某甲、严某甲、钱某甲、杨某某、张某乙伙同其他传销人员为使被害人郭某某加入非法传销组织,以网络手段将被害人骗至传销地点,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严德财、赖世祥、胡元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德财、赖世祥伙同其他传销人员非法拘禁他人并抢劫他人钱财,依法均应实行数罪并罚。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严德财、赖世祥组织并实施主要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严某甲、钱某甲、杨某某、张某乙在他人授意和安排下实施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严德财、赖世祥身为传销组织领导,指使其他传销人员非法拘禁被害人,且在拘禁期间殴打被害人。之后,又伙同被告人胡元党等人预谋并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取被害人钱财后分赃挥霍。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材料、被害人陈述材料、银行交易录像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被告人赖世祥、胡元党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均系从犯,且被告人胡元党不应负抢劫罪刑事责任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赖世祥、胡元党分别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和实施抢劫,犯罪性质较为恶劣,社会危害相对较大,且二被告人没有其他减轻处罚情节,故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赖世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胡元党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赖世祥、胡元党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均委托其亲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均取得被害人谅解,且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九被告人分别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严德财、赖世祥、黄某某、张某甲、严某甲、钱某甲、杨某某、张某乙非法拘禁他人,依法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2、被告人严德财、赖世祥、黄某某、张某甲、严某甲、钱某甲、杨某某、张某乙非法拘禁一名被害人近39个小时,可酌情从重处罚;3、被告人严德财、赖世祥、黄某某、张某甲、严某甲、钱某甲、杨某某、张某乙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致被害人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4、被告人严德财、赖世祥、胡元党共同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5、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严某甲、钱某甲、杨某某、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6、被告人赖世祥、胡元党、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7、被告人胡元党积极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8、九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德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人赖世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人胡元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所判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2年11月21日止。)五、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2年11月21日止。)六、被告人严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2年11月21日止。)七、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2年11月21日止。)八、被告人钱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2年11月21日止。)九、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2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晓红代理审判员  王 京人民陪审员  雷 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栗丽娜张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