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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无锡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某某建设公司、杨凌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某某建设公司,杨凌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某某区。法定代表人仇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某某建设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凌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兰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无锡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某某建设公司、杨凌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凌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某某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牛党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