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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撤销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翔;夏传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山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翔,男,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郯城县市政工程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夏传永,男,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1)郯商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