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撤销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翔;夏传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山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翔,男,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郯城县市政工程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夏传永,男,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1)郯商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