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郑行终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荥阳市公安局、王玉振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荥阳市公安局,王玉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郑行终字第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公安局,住所地荥阳市繁荣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夏日红,局长。委托代理人程书华、张丽红,该单位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振,男,汉族,1957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上诉人荥阳市公安局因被上诉人王玉振诉其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2)荥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何信丽代理 审 判员 王 冰代理 审 判员 耿 立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