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梅荫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荫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俊韬,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志民,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韩延江,该社法律顾问。被告梅荫桂,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梅荫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9日以借款时间较长,相关借款手续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