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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少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宋诉被告代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湾法少民初字第24号原告:宋**,女,汉族,1977年6月13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5125321977********。被告:代**,男,汉族,于1981年9月22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209821981********。原告宋**诉被告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彭斌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勇、代理审判员徐黎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6月1曰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5月19日生育一子。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在外与其他女人非法同居,而且对家庭极不不负责,经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2012年1月10日,被告一声不出,带着行李出走,几个月杳无音信。半年过去了,偶尔来个电话告知,其在外面跟别的女人也是玩玩而己,玩累了就回来,不留下任何联系方式。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在夫妻感情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代**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深圳打工时经朋友介绍认识而恋爱,于2010年6月1日在四川省筠连县登记结婚。原告于2009年在惠州大亚湾购置房屋一套,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0月将户口迁至惠州大亚湾。2011年5月19日,双方生育儿子,取名代**。因双方婚后感情一般,且被告在建设工地上班,没有固定的工作处所,双方自2012年1月起便没有在一起生活,故原告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根据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被告离开原告独自在外面工作。原、被告双方应当互谅互让,多为家庭利益、孩子利益着想,不应当以离婚来逃避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与被告代**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斌生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徐 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连楚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