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滨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来永东与项棋刚、项金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永东,项棋刚,项金甫,戴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滨商初字第327号原告来永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钦。被告项棋刚。被告项金甫。被告戴文娟。原告来永东与被告项棋刚、项金甫、戴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虹于2012年7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永东的委托代理人李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棋刚、项金甫、戴文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来永东诉称:2011年9月26日,被告项棋刚从原告手中借款3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率为每月3%,借期一个月,双方还对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作了约定。被告项金甫、戴文娟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还款期限届满,三被告未能如约还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项棋刚偿还借款3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被告项金甫、戴文娟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来永东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项棋刚向原告借款,由被告项金甫、戴文娟提供担保的事实。2、汇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根据被告项棋刚指示交付了借款的事实。3、担保书一份,证明被告项金甫、戴文娟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项棋刚、项金甫、戴文娟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供证据,且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持有的证据均系原件,借条与保证书上均由被告项棋刚作为借款人、被告项金甫与戴文娟作为担保人签名并捺印予以确认;且汇款凭证上的金额、时间均与借条所载的内容相吻合,故本院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如下:2011年9月26日,被告项棋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为此,被告项棋刚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时间从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25日止,月利率为3%。如到期不能还清本息,借款人自愿承担借款金额的0.05%每天作为违约金。同日,被告项金甫、戴文娟向原告出具担保保证书一份,载明愿意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至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根据被告项棋刚的指示,将上述款项汇入被告项金甫的帐户。但借款到期后,被告项棋刚未能按期归还借款,被告项金甫、戴文娟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项棋刚之间的借贷关系、与被告项金甫、戴文娟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被告项棋刚应当按借条约定的时间按时归还借款、支付利息。被告项棋刚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按约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借条约定为每日万分之五,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已高于合同约定,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被告项金甫、戴文娟应按约对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项棋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来永东归还借款人民币330000元,支付该款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1年10月2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借期利息,并承担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项金甫、戴文娟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项金甫、戴文娟在承担了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项棋刚追偿。四、被告项棋刚、项金甫、戴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来永东支付公告费人民币650元。五、驳回原告来永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29元,由被告项棋刚、项金甫、戴文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8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建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