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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商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董新锋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俊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