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商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董新锋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俊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