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6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贾盈军,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623-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阿房一路3号。法定代表人崔岩,总经理。被执行人贾盈军。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席王村2号。负责人宋佳佳。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2)西证执字第74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4月12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贾盈军、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给付其案款151988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62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