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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丙刚与李仁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刚,李仁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200号原告李丙刚,男,1978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李仁增,男,1961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丙刚与被告李仁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丙刚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丙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丙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李丙刚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