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丙刚与李仁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刚,李仁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200号原告李丙刚,男,1978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李仁增,男,1961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丙刚与被告李仁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丙刚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丙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丙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李丙刚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