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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宋国建与宋良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即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宋国建。委托代理人宋功青。被告宋良森。原告宋国建与被告宋良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国建的委托代理人宋功青,被告宋良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国建诉称,2011年8月6日17时许,被告宋良森因琐事将原告面部、眼部打伤并致原告宋国建脑震荡、胸部软组织挫伤。经即墨市公安局山南边防派出所处理后,对被告宋良森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宋良森赔偿医疗费6268.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元、护理费621.27元、交通费424元、误工费1587.69元、法医鉴定费200元,以上共计9209.11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宋良森辩称,原告宋国建当时用土块打过被告,并且将被告的上衣撕碎,原告宋国建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对过高部分被告宋良森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即墨市田横镇东陆戈庄村民宋彩港在为其自己育苗棚施工时期间将原告宋国建育苗棚的水管挖断。2011年8月6日,宋彩港找到被告宋良森为原告育苗棚修理水管,修理期间,原被告因为安装水管接头多少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争执、撕打。期间被告宋良森将原告宋国建脸部、眼角部、胸口处致伤。水管修完后,被告宋良森到原告宋国建育苗棚屋内找其理论称原告宋国建将其衣服撕坏,要求其赔偿,并动手将原告宋国建从炕上拉起,继而朝原告宋国建胸口打了一拳,原告宋国建到即墨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9天,支付医疗费5718.15元。2011年8月17日,原告宋国建到村卫生室开具10天药量治疗脑外伤后遗症花费医药费550元。原告宋国建之伤经即墨市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支付鉴定费200元。原告因看病需要,支出交通费424元。医院出具病假条建议原告宋国建休息14天。2011年11月22日,即墨市公安局对被告宋良森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部分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原告宋国建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原告提交的病历、医疗费单据、鉴定费单据及公安机关案卷材料等证据在案证明,且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纠纷后,应当控制自己的情绪,按照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不应当使用不恰当方式解决。综合分析双方争执的起因、厮打过程、原告伤情、公安机关的处罚结果等本案案情,本院认定被告宋良森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以80%的比例为宜,原告方亦有过错,以20%的比例为宜。原告主张鉴定费200元、护理费621.27元(9天×69.03元)、误工费1587.69元(9+14天×69.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元(9天×1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在即墨市人民医院治疗支付的医疗费5718.15元,有医疗费单据予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村卫生室开具的花费550元的医药费单据,因该单据未加盖任何印章为非正式单据,对该单据本院不予认可。原告主张花费交通费424元,综合本案案情,本院认为以300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良森赔偿原告宋国建医疗费4574.52元(5718.15元×80%】。二、被告宋良森赔偿原告宋国建误工费1049.26元【69.03元/天×19天×80%】。三、被告宋良森赔偿原告宋国建护理费497.02元【69.03元/天×9天×80%】。四、被告宋良森赔偿原告宋国建住院伙食补助费86.4元【12元/天×9天×80%】。五、被告宋良森赔偿原告宋国建交通费240元【300元×80%】。六、被告宋良森赔偿原告宋国建法医鉴定费160元【200元×80%】。七、驳回原告宋国建对被告宋良森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合计共660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衣泽远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人民陪审员  姜 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宁本裁判文书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而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额,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