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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齐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王云金与王云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金,王云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齐民初字第453号原告:王云金。被告:王云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金与被告王云来房屋腾退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云金撤回对王云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国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陈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