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齐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王云金与王云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金,王云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齐民初字第453号原告:王云金。被告:王云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金与被告王云来房屋腾退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云金撤回对王云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国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陈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