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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济铁中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立臣与诸城市九台镇前九台村民委员会追索垫付款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臣,诸城市九台镇前九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济铁中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王立臣。被执行人:诸城市九台镇前九台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法执他(2001)第28号文件《关于确定省法院委托和提级指定执行法院的通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执指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诸城市人民法院(2006)诸法相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诸城市九台镇前九台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岩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维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