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王云利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催字第16号申请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王云利。申请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4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号码为67100051-20005802,票面金额伍万壹仟玖佰陆拾陆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2月22日,出票人浙江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收款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持票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燕青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娄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