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姚杨与舒顺龙、申锦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796号原告:姚杨。委托代理人:董政刚。委托代理人:富成立。被告:舒顺龙。被告:申锦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杨诉被告舒顺龙、申锦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杨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舒顺龙、申锦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姚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杨撤回对被告舒顺龙、申锦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姚杨负担。审判员 赵莉萍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容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