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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姚杨与舒顺龙、申锦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796号原告:姚杨。委托代理人:董政刚。委托代理人:富成立。被告:舒顺龙。被告:申锦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杨诉被告舒顺龙、申锦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杨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舒顺龙、申锦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姚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杨撤回对被告舒顺龙、申锦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姚杨负担。审判员  赵莉萍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容容 关注公众号“”